鄂价费规[2013]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358号令),现将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一)武汉市
1、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二)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
1、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三)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为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按80%收取;
(四)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减免范围和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58号令)执行。
(二)对农民自建自用房不得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
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