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
因光大二期垃圾发电项目建设需要,现拟征收高阳村4组集体土地3.2公顷(4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位置、面积及用途。征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附:征地红线图、拟征土地明细表)。
二、征地补偿标准。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为依据,区域年产值分别为:二级1500元/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11倍计算,青苗补偿费按1倍计算,征收其它土地参照耕地修正补偿,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
三、涉及村组应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要求,对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如实调查上报。
四、自本公告之日起不得抢栽抢建,对抢栽抢建不予补偿。
对以上征地补偿方案如有疑议,请咨询高阳镇人民政府。
高阳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编辑 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