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08-12 15:3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农田水利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矿产开采、加工制造、经营服务等企业,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分类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镇(区)、县直相关部门负直接监管责任。县人民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对各镇(区)、县直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以确保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督促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牵头处理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结算款争议等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县经信局负责对生产加工制造经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缴纳和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的情况,将人社部门记载的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市场主体信息库,对不良行为实施惩戒。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立案侦办和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处置违法讨薪行为。

县信访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来信来访的受理,并转办、交办、督办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集体上访,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协调相关镇(区)、部门进行接访劝返、化解稳控。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六条  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

第七条  全面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结算等管理台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负监管责任。

第八条  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沙洋县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操作规程》执行。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应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款。各镇(区)、各工程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

第九条  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各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由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工资银行卡。

第十条  实施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县行业监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  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制度。用人单位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巡视监察,各镇(区)负责对本辖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每季度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上报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本县管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中标价或工程合同造价的3-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缴纳金额: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按4%、500万元以上按3%的比例缴纳,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并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企业可酌情减缴,但不得低于应缴总额50%的比例缴纳。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动用、退还的程序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沙政办发〔2011〕48号)规定执行。退还工资保证金的核查、公示期为60天,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公示期为180天。

第十五条  落实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县人社局按照《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县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  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由各镇(区)、县信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国土、房产、经信、公安、司法等部门各确定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办公室,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

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的,必要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第十八条  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对有组织串联上访苗头的,提前处置。对越级上访的,相关镇(区)、部门应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理。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弄虚作假、非法聚众讨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十九条  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定期检查的力度。各镇(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检查专班,每年开展不少于三次欠薪隐患检查活动,检查内容应把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落实工资保证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情况包含在内,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对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加强土地和建筑市场监管。县住建、国土、房产、城管等执法部门及各镇(区)组成联合执法专班,打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规范土地和建筑市场秩序。凡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县房产局要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的监管,对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筹措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先结算、后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时按量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县人社局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高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行为,对欠薪责任人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苗头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且数额较大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人社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算工程款,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和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六)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或者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为由,有怂恿、煽动农民工堵塞道路或者围堵政府机关,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的;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采取伪造农民工花名册,记工单、工资欠条、工资表、工资条、施工合同、劳动合同等资料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强化问责追责。健全问责制度,把问责追责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镇(区)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镇(区)和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

编辑   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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