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1.调查、收集、评估、核算一二三产业等国民经济主要数据,组织指导农业农村、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文化产业、科技、人口、劳动工资、生物产业、应对气候变化、小康监测和民生保障等专业常规统计;
2.组织开展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承担全国统一的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任务;
3.组织开展上级安排或部门委托的专项调查,如1%人口、劳动力状况抽样调查,卷烟市场和其他消费市场状况调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生态环境、行风评价等各类社情民意调查;
4.组织开展统计监测,主动接受上级统计业务指导和查询,建立网上直报24小时监测制度,提高处理数据查询、纠错的时效性;
5.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审核发布各项数据,开发利用统计成果,开展统计分析,为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企业、群众提供数据信息服务,为国家和地方党政决策提供决策服务,及时编撰《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统计产品;
6.督促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快推进统计诚信企业创建、村级和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六有六化”建设,巩固乡镇“八有八化”成果,持续推进县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7.贯彻落实《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统计法规,加强统计监督,开展统计执法,组织统计法制宣传、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办处理等,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8.组织开展乡镇统计数据评估核算等;
9.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等党委政府安排的服务中心类工作。
编辑 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