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给我重新开始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守法遵法,回到新疆后会带领服装厂的员工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新疆某服饰有限公司厂长刘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沙洋县检察院通过审查发现,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且目前刘某担任新疆某服饰公司的厂长对该公司的正常运营起关键作用。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切实贯彻“慎捕慎诉”刑事司法理念,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该院于4月28日上午,特别邀请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律师代表进行公开听证,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充分了解刘某的现实表现,研判不起诉的适当性,积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接着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听证员向当事人提问并发表听证意见。
听证员代表李玉林表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刘某当时情况比较特殊,并不是有钱转移财产拒不支付的情况,这两种情形应该有所区别,此外他后来已经将拖欠工人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了,而且他现在在新的岗位从事厂长职务,我们建议对其做相对不起诉。
侦查员黄运强表示: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他是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且刘某到案后积极筹钱赔偿了部分欠款,后来又通过打工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我们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后,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需要判处刑罚,沙洋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沙洋县检察院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监督员舒兵表示。
据悉,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听证,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通讯员:王小慧
编辑:王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