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一男子伙同他人上演丢包骗局后实施了盗窃他人钱财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涉案男子为江某,今年56岁,钟祥人,小学文化,无职业。
2020年4月27日6时许,江某伙同两人来到沙洋县李市镇中心路青年村卫生室门口,锁定一老人为作案目标,一人上前与老人搭讪,趁机将一个装有废纸的黑色方便袋扔在地上。而后,另一人与江某以捡到钱要与老人分钱为由,将老人骗至附近偏僻路段。此时,“丢包人”追上来谎称丢了装有1万元现金和金银首饰的包,要求检查老人身上的财物。江某与同伙否认捡到包,并配合将老人随身携带的一对金耳环及500元现金拿出来交给“丢包人”检查。“丢包人”检查后称并非自己所丢财物,江某的同伙从“丢包人”手中接过财物,假装将耳环及现金装进黑色方便袋塞给老人,使老人误以为财物已到自己手里,其实老人的财物已被江某等人使用“障眼法”窃取了。随后,江某与同伙以跟“丢包人”对质为由离开现场。得手后,“丢包人”将窃取的一对黄金耳环销赃,江某分得500元。
2020年8月28日,江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同伙也相继落网。归案后,江某如实交代了伙同他人窜至沙洋李市、五里等地作案4起的事实,窃取4名当事人现金及金耳环、项链、戒指等物品,涉案价值1.3万余元。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江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江某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1.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江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江某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当事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其他涉案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来源:荆门晚报(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诗嘉)
编辑:曹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