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也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第一个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省级政府规章。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施政对《实施办法》制定印发和学习宣传贯彻等问题,进行解读。
问:《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2019年也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确立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基本制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出台《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为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提供了重要保障。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依然稳中有忧、稳中有险,其中由于救援程序不清、盲目施救、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以疫为鉴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成为我们制定《实施办法》的现实背景。
问: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全力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要改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实效。要注意科学施救,切实保护救援人员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是推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的根本依据。二是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后,为确保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我省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有效,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在预案编制、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值守、善后评估等方面进行细化,进一步理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明确相关职责。三是以疫为鉴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去年以来疫情防控暴露出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制度性成果,推动全社会树立“宁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不准备”的应急意识和观念,进一步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目前我省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从这些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不完善。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急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对事故的善后处置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死伤者的抚恤费用应当从政府买单转为事故责任单位负担。二是应急救援平台、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是队伍建设方面,目前我省除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主要依靠的还是企业、民间组织等社会救援力量,这些救援力量队伍隶属不同、规模建制不一、素质参差不齐,急需进行整合规范和强化教育训练。三是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不到位。预案针对性不强,演练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需要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备案工作,强化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四是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不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往往涉及部门多、现场人员杂,导致指挥调度不统一,令出多门,给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带来很大阻力。对此,有必要明确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系统。五是事故善后评估工作有待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评估缺乏有关的程序、内容等规定。
问:《实施办法》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办法》共5章36条,一是总则(第1-4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职责。二是应急准备(第5-20条),主要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教育培训和救援物资储备及专家库建设等。三是应急救援(第21-31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应急救援措施、救援事项、现场救援指挥、救援费用及应急救援评估内容等。四是法律责任(第32-35条),主要规定了责任追究情形和追究方式及后果。五是附则(第36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问:《实施办法》都有哪些亮点?
答:亮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其一,关于工作职责方面:一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工作职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同时,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没有设定增加企业义务的规定。其二,关于应急准备方面:一是细化和完善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具体要求及修订时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基本原则及时限要求,非重点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时限要求;二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细化和完善了应急救援体系、救援队伍建设;三是对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做了衔接和协调处理;四是对救援人员培训、救援专家库等作出细化规定。其三,关于应急救援方面:一是《实施办法》结合省应急管理厅“三定”职责规定,完善了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二是完善了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机制,规定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应急预案处置工作职责,现场指挥部应当明确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人员参与救援的具体职责;三是对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应急救援评估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问:能简单介绍下《实施办法》的修订过程吗?
答:《生产安全事故条例》颁布以后,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起草工作专班,先后赴各地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以及相关应急救援机构进行座谈调研,在调研基础上于2019年底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省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后,我们结合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工作,书面征求了17个市州安委会、31个省安委会成员单位、9家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共57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实施办法》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后,我们又配合省司法厅进行了立法调研,同时省司法厅又先后两次书面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司法局的修改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报送省政府审议。
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王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