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至7月4日,沙洋警方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会战行动中持续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整治,本着“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目的,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车辆。
1.曾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319******5711,,2021年6月29日15时30分在曾集镇十字街路段因车辆非法改装被查获。
2.曾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5751,2021年6月28日9时20分在曾集镇曾集派出所门前路段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被查获。
3.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5731,2021年6月28日8时50分在曾集镇供电所门前路段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被查获。
4.康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38119******7657,2021年6月28日10时30分在曾集镇曾集中学门前路段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被查获。
5.雷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5735, 2021年6月29日21时16分在曾集镇十字街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47mg/100ml。
6.陈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5777 , 2021年6月29日 20 时 15 分在曾集镇十字街 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75mg/100ml。
7.赵某某,驾驶证号:42080319******5710 , 2021年6月29日 20时 00分在曾集镇 十字街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79mg/100ml。
8.郑某某,驾驶证号:42900519******227X , 2021年6月28日16时38分在G234国道1833Km+200m路段(李市辖区)因饮酒驾驶营运车辆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33mg/100ml。
9.柳某某,驾驶证号:42080319******6015, 2021年6月28日8时25分在沙洋镇敬德大道路段因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查获。
10.王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4519, 2021年6月28日9时55分在沙洋镇汉津大道沙洋水路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被查获。
11.刘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4811, 2021年6月28日13时55分在沙洋镇平湖大道警苑一区门前路段因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被查获。
12.曾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4218, 2021年6月28日15时35分在沙洋镇启林大道德和工业园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被查获。
13.宋某某 ,驾驶证号:51122519******1114, 2021年6月29日8时45分在沙洋镇汉津大道沙洋大桥桥头路段因驾驶逾期未审验的机动车被查获。
14.杨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4813, 2021年6月29日8时15分在沙洋镇汉津大道沙洋大桥桥头路段因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违法载人被查获。
15.肖某,居民身份证号:42270219******165X, 2021年6月28日13时50分在107省道185Km路段(十里铺辖区)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被查获。
16.王某,驾驶证号:34212619******621X, 2021年6月28日12时20分在S432省道36Km路段(五里铺辖区)因驾驶机动车超员被查获。
17.刘某某,驾驶证号:42061919******4977, 2021年7月1日8时10分在S432省道35Km路段(五里铺辖区)因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被查获。
18.陆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2732, 2021年7月1日8时15分在S432省道35Km路段(五里铺辖区)因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被查获。
19.毛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3334, 2021年7月2日17时35分在107省道拾回桥集镇路段因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被查获。
20.徐某某,驾驶证号:42082219******331X, 2021年7月2日17时35分在107省道拾回桥集镇路段因驾驶无牌无证老年代步车(电动四轮车)被查获。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违者将被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一次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被给与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者将被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者将被给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违者将被给与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违者将对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未达20%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3分;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6分;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沙洋公安
编辑:曹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