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依法维权成功获得工资,为何最后却被公安机关警告?维权途中这些法律要记牢

07-28 10:45  

“我们二十几个人从7月5日起给包工头做事,现在工期结束要结工资了,包工头却不接电话,工资一分没发给我们,请你们一定帮我们讨回工钱,拜托你们了。”7月22日,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接到了农民工的投诉电话。

经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吴师傅等20余人从2021年7月5日至22日在沙洋李市镇某工地从事太阳能光伏板安装工作。众人完成了30组太阳能光伏板安装,在结算工资时,却与包工头因工资核算问题产生了争议,导致包工头不接他们的电话,最后未能如期拿到工资。

原来,包工头要求按完成30组的工作量计算工资为3.8万元,吴师傅等20余人要求按月支付工资共计10万余元,中间产生6.2万元的差额。

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虑到是因工资核算方式产生争议,需要多部门协调,便立即将此情况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后经过多方努力,最后查明是因工程管理漏洞产生结算方式争议,经处理,7月23日施工企业支付给了吴师傅等20余人工资共计10万余元。

没想到,工资支付到位后,吴师傅又组织部分农民工索要务工的路费,要求立即支付路费1.8万元。因路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没有证据表明施工企业承诺负担工人的往返路费。经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次面对面说明,吴师傅等部分农民工拒不离开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厅,并扰乱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常工作秩序,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果断采取了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对吴师傅等部分农民工扰乱单位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警告,并告知其要理性依法维权。

其间,沙洋县公安局和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向众人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告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路费诉求。

最终,经耐心而细致的说服教育,吴师傅和众农民工终于明白了维权该有的程序,并离开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踏上了返乡之路。


提醒农民工兄弟:

一定要树立合理的维权意识,维权的同时但不能违法,不可因意气用事而触犯法律,依法维权是正道,也是唯一的途径。希望大家在遇到劳资纠纷等问题时,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以身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提醒各位施工企业负责人:

拖欠工资不仅违背道德也有可能触犯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曾一玮  汪群超

编辑:王雨嘉

审核:舒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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