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交通违法查处曝光台】第8期 | 非法载人、不戴头盔、超载等典型案例12起

09-06 17:58  

沙洋县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会战行动在继续,沙洋交警现对近期查处的典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车辆。

1、肖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3918, 2021年9月2日8时40分在311省道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肖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3619,2021年9月2日8时50分在311省道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违法载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刘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3638,2021年9月2日8时52分在311省道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杨某,居民身份证号:42052919******0831 , 2021年9月2日8时56分在311省道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因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张某,驾驶证号:42080319******7037, 2021年9月2日9时41分在311省道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6、朱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3673,2021年9月2日9时43分在311省道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7、邢某某,驾驶证号:42082219******3745,2021年9月2日9时50分在311省道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违法载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8、雷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3717,2021年9月2日9时56分在311省道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9、文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3676,2021年9月2日10时05分在311省道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因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违法载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0、杨某某,驾驶证号:42080319******3015,2021年9月2日10时15分在马郊线后港段因驾驶重型货车超载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1、朱某,驾驶证号:42082219******525X,2021年9月2日10时20分在马郊线后港段因驾驶重型货车超载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2、汪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0319******4517,2021年9月1日9时35分在渠顶公路后港梅林段因驾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违者将被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一次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被给与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者将被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者将被给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违者将被给与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违者将对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未达20%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3分,;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6分;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沙洋公安

编辑:曹春艳

审核:舒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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