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沙洋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荆文〔2019〕10号)和《中共 沙洋县委、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洋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 方案〉的通知》(沙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公 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章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 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实施长期护 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 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依据职责权限承担医 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推 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价格信息监 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 策。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 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 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政策措施。落实全县参保 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相关政策。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 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 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 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 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行政审批和监管职责分工。县医疗保障局的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局,监管职责仍由县医疗保障局承担。
2.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 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安全、宣传、信访、 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 设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管股。组织拟定全县医疗保障工作 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 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指导并 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防控机制,负责医疗保障信息统计、信息披露与信用评价。监督 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 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医疗保障大 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负 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待遇保障股。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 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 系建设。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组织实施医疗救助,承办中央、省、市和县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 督检查全县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承办中央、省、市 和县财政关于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 督检查本县配套补助资金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 度改革。
(四)医药服务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医用 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依 据职责权限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 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 策。组织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 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医 用耗材价格政策,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全县医疗服务项目、医 疗服务设施收费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负责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 发布。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 策,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招标釆购平台建设和使用。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会计师1名,股级干部职数3名(兼职3名,含机 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主任1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 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沙洋县委、沙洋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