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洋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文[2019]10号)和《中共沙洋县委、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洋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谋划、组织推动和检查督办,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开展“三农”综合考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
(三)组织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承担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
(七)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
(十四)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行政审批和监管职责分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审批继续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其他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对行政审批的实效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监管职责仍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2.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法规股(政策改革股)、发展规划股、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产业发展与市场信息化股、科技教育股、种植业管理股、综合股(畜牧兽医、渔业渔政、农业机械化管理股)、农田建设管理股、计划财务股、人事股。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农艺师1名;股级干部14名(含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股长1名、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主任1名)。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沙洋县委、沙洋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