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0-29 10:41  

第一条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洋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荆文〔2019〕10号)和《中共沙洋县委、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洋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发〔2019〕2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执法。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地方性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和康复事业发展。

(十一)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的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局,监管职责仍由县民政局承担。

2.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贯彻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3. 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沙洋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会务、督查、调研、信息、宣传、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统筹指导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绩效考评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贯彻落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系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县级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限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报批工作、组织指导镇级行政区划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初审报批,组织指导镇(区)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地名文化传承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贯彻落实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级、市级和县本级困难群众求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贯彻落实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贯彻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五)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六)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股。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并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 11 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股级干部职数 6名(兼职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主任1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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