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管理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组织开展气象服务。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指导工作。
四、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六、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
七、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八、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