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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2月13日反馈了督察报告。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针对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湖北省及时研究制定上报了《湖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目前,《整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按要求予以公开。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实施长江大保护,加快建设中部绿色崛起先行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坚实的生态基础和绿色支撑。
《整改方案》明确了4个方面的整改工作目标:一是思想认识水平显著提高。进一步对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检视差距、查找不足,切实从“国之大者”的高度部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扛牢生态大省政治责任。二是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有序推进督察报告反馈的4个方面14类66项整改任务落实见效。其中,计划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22项,2022年底前累计完成39项,2023年底前累计完成49项,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三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浓度不高于3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6.0%;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4.7%,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有效保障饮水安全。四是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健全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持续提升现代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整改方案》列出了整改措施清单。对每项整改任务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验收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实行清单化管理。在坚决完成督察整改任务的同时,举一反三,制定了5个方面的强化措施。一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做到系统学习、全面把握、深刻领悟,不断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生态省建设,坚决走符合湖北实际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二是坚定不移共抓长江大保护。坚决把修复好、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大力实施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持续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切实加强矿山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日常管控。突出加强长江水污染防治,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加快建设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持续实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湖泊功能。三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共治”,持续推进四湖总干渠、竹皮河、浰河、神定河、泗河流域综合治理。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消除等标志性战役,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均值控制在0.6%以内。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和风险管控,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四是加快推动实现绿色崛起。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精细操作,高水平运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稳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全面发挥湖北高校院所科研优势,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打造中部绿色技术创新引领区。五是持续提升现代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加强生态环保领域地方立法和政策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决不手软,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加快构建全民环保行动体系,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明确了5个方面的组织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设立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协调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涉及全局性、系统性、跨流域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相关省领导领衔督办,强化统筹协调和督导帮扶。二是严格整改责任。承担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本单位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应制定完善本地本单位的具体整改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责任,每项整改任务均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具体责任人,确保责任压实到位。三是健全整改机制。分年度制定全省整改交账计划,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调度、交账和验收。在近期集中整改的6个月期限内,实行每月一调度、双月一交账。建立督察整改完成情况验收制度,对整改任务实施动态管理,推动整改落实。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和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曝光的1个涉及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制定问责工作实施方案,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加强跟进监督,对整改工作中出现的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和搞“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五是强化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整改工作成效、公开整改工作进展、曝光典型案例问责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强化舆论引导,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湖北省将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要求,感恩奋进,勇于担当,一丝不苟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坚定不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湖北贡献。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曹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