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01-13 10:00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沙洋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含传统火药类烟花爆竹和电子鞭炮礼炮(声音、闪光度与传统烟花爆竹相似的电子产品)。

二、本通告所指禁鞭区范围为沙洋县城区东起汉江大桥西桥头堡,西至古福泉(原仪表厂),南起超限站,北至坚实新天地(原普罗旺斯)、狮子桥(以下简称禁鞭区,禁鞭区内的公墓暂不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但应在指定地点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途经禁鞭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三、本通告发布前,在禁鞭区内未经审批设立的烟花爆竹经营(含批发零售)点、储存库(室)应予取缔。

四、国家、省、市及本县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烟火(含冷光烟花)燃放活动的,需经县公安机关许可后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燃放。

五、公安部门是禁鞭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委文明办及城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城区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沙洋镇人民政府、滨江新区管委会、沙洋经济开发区,应当在本单位、本辖区内广泛深入开展禁鞭的宣传教育,并认真做好本通告的贯彻落实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市民有权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经查实的,予以表彰奖励。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

编辑:王雨嘉

审核: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