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31日,湖北省林业厅发布通告,决定在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面包车(车上载被告人王某以及捕鸟用的铁杆、粘网、鞭炮等工具)从家中出发来到沙洋县毛李镇和议村六组一农户家后面的树林处,二人在树林一边周围用铁杆支撑架好网,在树林另一边燃放鞭炮,通过鞭炮驱鸟、收网的方式分两次捕获了79只鸟(其中八哥活体39只、死体1只,丝光椋鸟活体39只),后被巡逻到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79只鸟是中国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保护鸟类的无危物种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及其妻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鸟类79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鸟类等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朋友,保护好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和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和各种蛇类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就要触犯刑法。平时大家喜欢掏麻雀窝、捉青蛙等都是不对的,希望通过该案以警醒世人,树立意识,改变习惯,知法守法,爱护动物,保护环境,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物的志愿者。
来源:沙洋县检察
责任编辑:李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