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这是该院今年以来审理的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因同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李某开始“混社会”,在“混社会”前后认识了被告人李明、匡青青、钱肖、代俊、唐梦华、王思敏等人,并相互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以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11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破坏生产经营罪4项罪名。庭审中,公诉机关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项举证、示证,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沙洋县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该案庭审。因该案涉及的犯罪事实较多,案情较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