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月14日发出通知:为加强社区封闭管理,除就医以及防疫情、保运行等岗位人员外,其他居民一律不得外出。对当前严峻的疫情形势而言,这是疫情防控加码升级的必要和重要举措。
封闭令发出后,记者调查发现,仍有一些居民外出购物,仍有一些小区管理存在漏洞。法学专家指出,拒绝接受管控措施,是损害自己也是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属违法行为。
【案例】
2月16日晚18时许,邹某(男,44岁,住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某小区)拒不配合小区封控管理,欲驾车强行进入小区,并谩骂、推搡执勤民警。公安机关依法将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专家说法】
陶红兵(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
湖北特别是武汉新冠肺炎的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在此关键时刻,一些地方却曝出有人拒不接受统一安排的隔离治疗、擅自离开隔离观察点、不戴口罩随意进出封闭小区、拒不服从小区封闭式管理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更有甚者隐瞒病情、恶意传播等,成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负能量。
目前,需要不断加大封闭式管理力度,加强防护知识宣传和日常生活物品的保障供应,同时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违法分子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对拒不服从者采取强制手段。这些措施既是为了保障管制对象的生命健康,也是为了防止交叉感染,避免疫情扩散危害他人健康,所有当事人都应该无条件配合。
实际上相关法律条款对有关个人需要遵守的规则有明确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月17日晚,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表决通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武汉保卫战的决定》,其中涉及个人行为的包括:
第七条: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保持相应间距,配合开展体温监测、排查调查、隔离观察和治疗等防控工作,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当及时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不服从疫情管控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排查调查、检验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方琳)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曹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