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多地出现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以湖北为例,截至2月20日,全省法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共审结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2起。其中,妨害公务8起,抢劫1起,寻衅滋事1起,妨害传染病防治1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起。对这些案件,均依法从重从快审理。
【案例】
2月10日上午,咸宁市崇阳县公检法机关快侦快诉快审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月2日,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从金塘镇寒泉村回家,经过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寒泉村疫情监测点,工作人员告知其禁止车辆通行,并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多次辱骂防控工作人员,并且将车辆堵住监测点,民警出警时又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罚,经综合考量,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专家说法】
贾红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湖北卫生法学会理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从案例本身来看,承办本案的公检法机关严格依法快侦、快诉、快审,既对犯罪嫌疑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防控管理等行为依事实与法律认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从轻情节进行了综合考量,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既没循势拔高,又没人为降格。
依法治理、依法抗疫是打赢这场新冠肺炎阻击战的重要保障,而全民守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这场抗疫战争中应该知法、懂法、尊法、守法,要有责任担当,不能置身事外。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行为指南。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叶某的种种言行都表明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0年2月6日,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依据,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
“两高两部”意见明确指出,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是治国安邦之利器,在这场全民战“疫”中,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不是目的,只有每个公民都做到知法守法,自觉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融于言行,理性应对,法理相融、情义相通,疫情防控才能做到群防群控,才能取得抗击新冠肺炎之战的最终胜利。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曹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