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十余条政策支持民办教育机构

08-11 11:14  

近日,《荆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出台。政策旨在帮助民办教育机构解决今年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为了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应对当前疫情对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等,下同)带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制定十余条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其具体责任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金融局、人行荆门中心支行、荆门银保监分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发改委等单位负责。

加大公共财政扶持

政策一: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落实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等政策。

政策二:给予疫情防控专项补贴。市直管民办学校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其他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统一按照每班2000元的标准,给予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和防疫物资配备专项一次性补贴,为正式复学、开园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保障。

鼓励减免房屋租金

政策三:减免房屋租金。对民办教育机构直接或间接租赁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类房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用于办学的,承租人在疫情期间受到影响且承租合同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减免期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鼓励其他经营用房业主减免民办教育机构租金,鼓励各类物业服务主体减免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物业服务费,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强化金融贷款、税费支持

政策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贷款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金融机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民办教育机构渡过难关。

政策五:缓交税款。民办教育机构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减轻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压力

政策六: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12月,免征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京山市、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和市本级,减征期限为5个月;沙洋县、钟祥市和屈家岭管理区,减征期限为3个月。

政策七:延办缓缴社保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民办教育机构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核定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严重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可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民办教育机构按规定免征、减征、延期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政策八:延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费压力。因疫情影响导致办学运营发生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可申请缓缴2020年2月—6月住房公积金,待办学运营发生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次补缴其缓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引导做好稳岗就业

政策九: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做好“稳就业”工作。

水、电、气政策支持

政策十:水、电、气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目前,执行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的民办教育机构,2020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价格下调10%。对民办教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由民办教育机构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其他支持

政策十一:统筹防疫物资。各地将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纳入疫情防控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渠道。

政策十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教学。

政策十三:推迟机构年检及评估认定。

上述支持政策适用于严格服从我市疫情防控大局、办学行为规范并在我市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本措施自8月3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荆门晚报记者 赵雨晨/整理)


来源:荆门晚报

编辑:曹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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