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政办发〔2020〕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修订后的《沙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9月26日印发的《沙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沙政办发﹝2016﹞49号)同时废止。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
沙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工作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措施
3.6 区域应急联动
4 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 响应启动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4.4 信息发布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5.2 公众监督
5.3 责任追究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财力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5 咨询与技术能力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8.2 预案培训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修订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沙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荆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荆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沙洋县境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镇区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局长
2.1 指挥部组成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洋供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2.2 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监测预警、专家、督导、保障四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部署,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进行研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布和上报相关信息,其他各组由指挥部按相关职责组建,专家来源县指挥部专家库。监测预警组根据环境和气象数据,预测大气污染变化趋势,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专家组负责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技术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科学依据;督导组负责检查、督查各相关单位和响应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保障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和物资装备的保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负责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协调政府门户网站、沙洋电视台、手机报、《新沙洋》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
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负责动态更新应急监管重点工业企业和停产企业名单并定期公布;督促重点企业结合生产特点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在安全生产前提下完成限(减)产等措施;开展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配合相关行业牵头部门指导分管行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方案。
(3)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4)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鼓励发展低排放产业;负责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5)县科技和经信局
负责指导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淘汰落后产能。
(6)县教育局
负责组织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并督促落实,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
(7)县公安局
在重污染天气时开展上路执法,并增加执法频次、加强执法人员数量,查处违规上路行驶车辆,确保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到位;禁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焰火晚会和烟花燃放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达到预案的限行要求。
(8)县财政局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等方案,并督促落实。
(10)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过境货车、双超车(超载、超限车)管理,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及重污染天气时公路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1)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落实健康防护、医疗救治措施;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拟定健康防护指引,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
(12)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农业非道路移动源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13)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制定公务用车停驶等方案,并督促落实。
(14)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负责渣土车的运输管理,制订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防治,垃圾焚烧、露天烧烤、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制定露天餐饮油烟扰民整治方案,并督促落实。
(15)县气象局
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雾霾天气作业。
(1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17)沙洋供电公司
按照指挥部统一安排,组织协调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2.4 专家组职责
县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
主要职责
1.指导编制、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分析,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
3.参与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
4.调研重污染天气形成的原因,提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建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1)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
(2)强化节能减排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对水泥、化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3)加强监测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整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政府。
3.2 预警
生态环境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趋势分析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气象部门预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可能达到Ⅲ级以上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并实时将数据和分析报告通报气象部门。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进行会商研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状况进行科学预判,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3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4 预警发布与调整
(1)预警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与县气象局会商,预计未来大气污染状况可能达到红色预警时,经指挥部办公室同意,通过空气质量预报、网站等信息渠道进行提示。当预计未来大气污染状况达到橙色预警以上时,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报县政府同意成立指挥部,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未来48小时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等级、AQI值等。
(2)预警级别的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大气污染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我县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红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橙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黄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
当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接到《沙洋县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
3.5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加强对气象条件、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密切跟踪污染变化趋势。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釆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相关部门密切关注污染天气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6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县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县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预报中心指令执行。
4 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 响应启动
当预警等级为Ⅲ级时,县级相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以及指导协调、技术支持等工作。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以上时,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报请县政府成立指挥部,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视情况上报。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Ⅰ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
当启动Ⅲ级响应时,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基础上,督导响应地区釆取以下措施:
(1)建议性措施
①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②建议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交通、城投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2)健康防护措施
①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相关职能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②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
③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强制性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
②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2019-2020)》。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Ⅲ级响应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化工平板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施工工地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以每次启动预警时住建部门掌握的名单为准。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2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工地参照《沙洋县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④其他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林下腐殖物、垃圾等废弃物。
Ⅱ级响应
当启动Ⅱ级响应时,执行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议性措施
①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②建议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交通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健康防护措施
①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相关职能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②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并釆取健康防护措施,必要时暂时停课;
③根据AQI指数污染状况,原则上不再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强制性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安排停驶公务车辆30%。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
②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2019-2020)》。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Ⅱ级响应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施工工地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以每次启动预警时住建部门掌握的名单为准。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工地参照《荆门市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当发布红色预警时间距离启动应急响应时间小于24小时的情况下,需要连续浇筑的项目可以顺延24小时施工,其他施工项目必须按要求停工。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④其他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林下腐殖物、垃圾等废弃物,严禁露天烧烤。
I级响应
当启动I级响应时,执行如下措施:
(1)建议性措施
①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②建议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交通、城投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健康防护措施
①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相关职能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④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强制性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安排停驶公务车辆50%。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
②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2019-2020)》。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Ⅰ级响应措施,对铸造、水泥、化工、平板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当发布红色预警时间距离启动应急响应时间小于24小时的情况下,需要连续浇筑的项目可以顺延24小时施工,其他施工项目必须按要求停工。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6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④其他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林下腐殖物、垃圾等废弃物,严禁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4)气象干预措施
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 响应终止
终止条件
当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响应地区AQI指数小于200,且预测未来48小时天气情况有利于空气质量好转,AQI指数仍将低于200时,表明重污染天气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
当符合响应终止条件后,由监测预警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指挥部审核,由指挥部下达终止指令,各成员单位和响应地区根据指令终止响应行动。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状况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有关信息,同时通过专家解读、宣传普及公众防护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正确引导舆论。
5 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准确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检查监督,督导相关责任方落实责任,提高预案执行的效率、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环节及时高效运行。
5.1 应急监督检查
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导组,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5.2 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各项预警及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3 责任追究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响应不及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6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的15天内,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防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督导考核、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 财力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有关智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7.3 物资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落实应急值守场所,畅通应急通信指挥,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不断加强我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5 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7 医疗与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和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各相关单位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案演练
各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8.4 预案备案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上报备案。
各相关单位要依据《沙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应向市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 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适时予以修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印发
编辑 胡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