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
沙政发〔2020〕4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沙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沙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沙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鄂审投发〔2016〕104号)和《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荆政发〔2019〕9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
(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关注投资结构、投资绩效、征地拆迁、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及环境保护等事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层审计,发挥各种审计资源对各类项目的监督效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
(一)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要素分为两类。同时符合项目批复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招标文件或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具备审计条件等三个要件,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为一类项目;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又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范围的建设项目为二类项目。
(二)分层审计。一类项目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直接组织实施审计;二类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按比例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对社会中介机构核查作出的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建设、施工等相关组织单位对其提供项目建设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进行核查后,督促建设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对结算不实等情况进行整改,并将核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 全县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年完工和预计当年完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汇总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应当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
(一)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二)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事项;
(四)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五)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六)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审计过程中可以对延伸审计对象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主要采取结算审计、决算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调查方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事关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可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确定各阶段跟踪审计重点,根据审计目标、审计资源等选择恰当的跟踪审计实施方式,可以按项目建设事项节点或项目进度时间节点划分审计阶段,分阶段或分年度出具跟踪审计分报告,跟踪审计项目终结后,出具跟踪审计总报告。审计组在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有关事项审计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认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应在法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执行完毕,并将整改、执行结果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间作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对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决定书;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建议书,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被审计单位及延伸审计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全面、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原则上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等过程的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审计机关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7日发布的《沙洋县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印发
编辑 胡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