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改善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高困难家庭的生活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沙洋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发〔2020〕6号)内容,我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申报工作从5月18日正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保障的对象
各镇、滨江新区所辖社区及沙洋监狱管理局所属各监狱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创新创业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双创人才)。
二、申请保障的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社区居民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成员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在15120元(1260元/月)以下;
3.申请家庭在本县辖区无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二)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社区居民户籍1年(含)以上,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为低收入家庭的,其成员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应在15120元(1260元/月)以下;申请家庭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其成员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应在35324元(2943元/月)以下。家庭收入的计算及核定,按照《荆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5号)的规定执行。无从核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其收入标准统一按沙洋县2020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即月工资1260元;
3.申请家庭在本县辖区无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由县卫健局出具证明)、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特困家庭以及到沙洋经济开发区扶贫产业园务工的贫困人口脱贫前(由县扶贫办出具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对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公租房租金的上述三类特殊困难家庭及人员,可实施租金减免或发放租赁补贴。
(三)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居住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人家庭的,需年满22周岁;
2.申请人为新就业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公交司机等单人家庭的,需据实提供本人收入证明(不动产、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用工单位证明;
3.申请人在县城区有固定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
4.申请家庭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在35324元(2943元/月)以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四)双创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沙洋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3.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保障的方式
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除县城区社区居民(沙洋镇、滨江新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外,其它地方只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低收入家庭选择实物配租方式且处于轮候之中的,按规定享受租赁补贴。
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
四、实施保障的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
1.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差额计发;
2.租赁补贴租金标准为: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5元。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8元;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2元;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中心城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4元,开发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3元。
经年度审核确定为不合格家庭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配租家庭,其公租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收缴,租金标准为:中心城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5元,开发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4元。
新就业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公交司机等单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每月收入在2943元以下的,其公租房租金参照2020年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申请人收入线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324元),即每月收入在2943元以上的,其配租公租房按市场租金收缴。
五、实施保障的房源
本年度实施保障的房源共30套,其中:
(一)曦晨花园12#楼公租房拟配租20套。位于沙洋县启林大道,户型为二室一厅,户均面积为50平方米。
(二)曦晨花园7#楼公租房拟配租10套。位于沙洋县启林大道,户型为公寓式,户均面积为40平方米。
六、实施保障的程序
(一)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时间:2020年5月22日至7月 21日。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配租。申请人在申报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沙洋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登记表》或《沙洋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一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婚家庭提交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在读高校的子女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在职人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发放工资存折(流水明细);退休人员需提供银行发放养老金存折;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不动产登记证明和电话号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家庭信息及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需提供同住家庭成员近期免冠登记照两张;属孤、老、病、残等对象,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对于在沙洋县城区(沙洋镇、滨江新区)的申请人,其居民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由户主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再按程序办理。
2.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配租,由申请人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房产服务中心办公楼院内二楼)领取或自行到沙洋县人民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下载打印《沙洋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向所在用工单位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用工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住证及复印件;
(3)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4)家庭信息及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审查合格的,由申请人所在用工单位集中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经审查资料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受理。
3.双创人才。
申请人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房产服务中心办公楼院内二楼)领取或自行到沙洋县人民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下载打印《沙洋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交下列资料直接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1)沙洋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证明;
(4)家庭人口、房产信息查询授权书。
经审查资料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直接受理。
(二)住房保障申报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各监狱)受理、签署呈报意见→各镇、滨江新区和沙洋监狱管理局房改办组织入户调查后签署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15日后上报→县房产服务中心和县民政局联审,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的申报地和县级媒体进行公示15日→无异议后,由县财政部门通过直达方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申请公租房配租的对象,县房产服务中心将根据房源情况实施实物配租。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其居住成员1至2人可申请公寓式,居住成员3人以上可申请二室一厅。
(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住房保障工作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不予实施保障。
(三)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物配租家庭轮候排序方法。主要依据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和急需救助的程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家庭住房保障人口分类,确定配租轮候顺序。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配租公租房(双创人才除外):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乘用或商用车辆的;
2.申请家庭成员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3.申请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的;
4.已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在本县辖区外购买商品房或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
5.已纳入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六十岁以上三无老人;
6.已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
7.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县的,不能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的;
8.七十周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
八、政策咨询单位和电话:
咨询单位:沙洋县住房保障中心 电话:0724-8553931
沙洋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编辑 胡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