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贪便宜,“订单式偷盗” 诚悔过,认罪认罚从宽

05-06 10:57  


“请检察官对我从轻处罚,都怪我法律意识淡薄,贪便宜触犯法律。我保证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近日,65岁的王某金向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送来自己的悔过书。一起送来悔过书的,还有63岁的鲁某大和64岁的彭某。

去年9月至10月,王某金、鲁某大、彭某3人想购买摩托车自用,又觉得商店里的新车较贵,便分别找到附近的惯偷张某林,让其按照自己的需求偷盗摩托车后低价卖给自己。随后,张某林按3人的要求,在沙洋城区及周边寻觅合适的摩托车,并完成了“订单”任务。去年10月26日,张某林被警方抓获。承办检察官阅卷发现,张某林多次盗窃行为中,有3起是按照他人要求去盗窃,此3人属从犯,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随后,王某金、鲁某大、彭某到案,均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损失,且写了悔过书。

检察官认为,王某金、鲁某大、彭某3人要求张某林为自己盗窃摩托车并销给自己使用的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鉴于3人购赃车的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同时认罪认罚,全部退赔损失,且3人年纪较大、情节轻微,承办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建议对3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办案检察官提醒:要求别人偷盗物品卖给自己属于盗窃共犯,莫贪小便宜,增强法律意识,购物选择正规渠道,做执法守法懂法护法合格公民。


来源:荆门日报(通讯员王小慧)

编辑:曹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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