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交通肇事致一人身亡,他选择自首、赔偿、认罪认罚 从轻情节换来免予刑事处罚

08-04 16:45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当事男子因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损失和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轻判。

当事人姓赵,今年39岁,沙洋人,在当地务工。

2020年3月20日,赵某驾驶一辆轿车沿汉宜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沙洋高桥社区路段时,撞上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一老汉,造成对方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的交通事故。亡者殁年82岁,是当地人。事后,经司法鉴定,亡者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间,赵某垫付医疗费、施救费、丧葬费4万余元,并取得了亡者家属的谅解。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赵某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

一审中,赵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赵某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赵某免予刑事处罚。经查,发生事故路段的道路设有三道护栏,严禁行人跨越,当事人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设施,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一审认为,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致一人身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中赔付亡者家人损失11.3万余元、8.2万余元。


来源:荆门晚报(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诗嘉)

实习编辑:张皖媛

责任编辑:王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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